中新網廣州9月16日電 (索有為 馬遠斌 譚雙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6日披露,廣東全省中級法院職務、經濟等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9月15至16日在廣州舉行。記者從會上獲悉,廣東要求全省法院依法從嚴控制職務犯罪分子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貪官獄中患病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得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據介紹,為防止地方人情對法院公正審判的干擾,2013年至今年8月,僅由廣東高院指定由異地管轄的貪污、受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已達200餘件,其中不乏貪腐數額達數千萬甚至上億的案件。廣東高院院長鄭鄂表示,人民法院要以懲處職務腐敗犯罪為己任,充分發揮刑罰在反腐敗鬥爭中的懲治、威懾和預防作用,依法從嚴打擊職務腐敗犯罪,對腐敗犯罪形成強大的高壓態勢和震懾力。
   頂風作案的 要依法從重處罰
  對於一些新型受賄犯罪,如以開公司合作投資的名義收受賄賂,以借款收取高額利息為掩護而受賄,會議要求全省法院要以2007年“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依據。對於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給國家和民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特別是“十八大”以後仍不收手、頂風作案、民眾反映強烈的,要依法從重處罰,絕不姑息手軟。
  廣東高院副院長王勇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將職務犯罪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依法從嚴懲處的對象,堅決給予打擊。
  嚴格把握自首、立功 防止“貪官輕判”現象
  近年來,貪腐案件官員因“自首”被輕判的時有發生,張海們通過買線索、假立功得到減輕處罰或減刑假釋的情況亦不時被媒體報道。法院“自首”界定過寬,“立功”不問出處為社會廣泛詬病。
  為防止上述現象的發生,王勇要求,全省法院要嚴格規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依法執行法律關於減輕處罰的規定,從嚴控制職務犯罪緩、免刑的適用,切實解決職務犯罪緩刑和免除處罰適用率過高的問題。
  疾病短期內不危及生命 一律不得監外執行
  2009年7月,江門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林崇中因犯受賄罪被河源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但因“患有高血壓等疾病”,看守所出具了允許監外執行的申請,法院同時裁定暫予監外執行。
  對此,王勇表示,全省法院要嚴格執行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相關要求,依法從嚴控制職務犯罪分子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即使罪犯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但只要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法院就一律不得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加大特別沒收程序適用 亮出海外追贓利器
  當前,貪官外逃現象增多、追贓愈發困難。“運用好新刑訴法規定的特別沒收程序,對於我國司法機關依照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條約實現海外追贓,切斷外逃貪官的經濟來源,有效做好勸返工作均有積極作用”,王勇表示。
  廣東省高院稱,各中級法院要加大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對於檢察機關起訴到各中級法院的案件,各地要按照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及時做好案件的受理、公告、開庭等工作,對經審判確認系貪官違法所得的,依法判決沒收。
  行賄犯罪不能輕縱
  “為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受賄犯罪,我們需要對行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不能任由行賄分子逍遙法外。”王勇說。
  王勇表示,對於行賄人在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從寬處罰的幅度要結合行賄數額大小、情節輕重、危害後果等綜合考慮。對於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一般不得免除處罰。減輕處罰的,也應嚴格加以控制。(完)  (原標題:廣東:貪官獄中患病短期不危及生命不得監外執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s87wstdy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