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肥東縣檢察院開始採用測謊儀查辦犯罪案件,已成功偵破三起職務犯罪案件和10餘件非自偵刑事案件,其測試準確率達100%。合肥市檢察院檢察技術處處長洪軍告訴記者,測謊儀協助偵破的幾起案件效果明顯。據他透露,目前全國範圍內已有2000餘起利用測謊儀偵破的案件,使用成功率達98%。(《北京青年報》11月13日)
  在國外,測謊技術的準確度確實遠遠高於法院承認的其他證據的科學性,培訓合格的測試人員可達到小於1%的差錯率。在我國,也有資料表明,測謊儀的準確度達到了90%以上。現在,合肥傳來的喜訊恐怕更讓偵查機關、司法機關振奮。
  不過,即便在某一地方某一時間,測謊儀的準確率高達100%,也不等於測謊儀在所有地方所有時間的準確率都能達到100%。測謊儀也有折戟沉沙之時,而且栽得很慘。1998年,雲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民警同時被殺,據傳兩名死者生前關係曖昧,負責偵破這起殺人案的民警據此推測兩人是杜培武所殺並動用了測謊儀。測謊結論是,杜培武否認殺人的供述是謊言,杜因此被判了死刑。然而兩年後,真凶被抓且供出了其殺害兩人的犯罪事實。有人或許會說,這僅僅是個案,但哪怕測謊儀的準確率能達到99.99%,只要出了一個錯案,它就值得慎重對待,因為對於錯案的當事人而言,它就是100%。
  也許正是鑒於杜培武案的教訓,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在文件中指出:“CPS多道心理測試(俗稱測謊)鑒定結論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結論不同,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
  測謊的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這一點許多使用測謊儀的檢察機關心知肚明,合肥檢方也承認“測謊結果不能作為證據,但為檢察機關指明瞭調查方向,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可如果測謊儀顯示犯罪嫌疑人撒謊,尤其是有“98%”、“100%”這樣的高成功率支撐時,偵查人員很可能會以此逼迫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或相關物證,特別當其手中並沒有有效證據時。
  因此,越是在測試準確率被吹得神乎其神時,越要保持清醒和註重程序正義,用制度來避免權力為追求破案率而越出籠子。這就要求有關部門制定防範刑訊逼供特別是變相刑訊逼供的措施,要落實同步錄音錄像特別是全程同步錄像制度,還要確保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權利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法庭更要堅決排除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有關機關要堅決查辦涉嫌刑訊逼供的案件,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  (原標題:程序正義比測謊儀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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